三、國企占比越大,去產能速度越快嗎? 1、從行業看,國企占比越大,去產能的進度越快 今年1-7月,全國鋼鐵和煤炭產能分別壓減了2126萬噸和9500多萬噸,完成了各自全年任務量的47%和38%,政府未對水泥、平板玻璃、電解鋁去產能進度進行公布。雖然總體去產能進度不佳,但對比而言,從實施進度上看,確實是國企占比較大的鋼鐵、煤炭、電解鋁去產能進度稍快,鋼鐵、煤炭的去產能政策已經推進落實,而電解鋁行業的行業龍頭中鋁集團從2015年就開始關閉虧損的電解鋁生產線。而國企占比較小的水泥行業,其行業龍頭中建材和海螺水泥兩大國有企業“去產能”的重心并不在壓縮產能,而在于兼并重組提高行業集中度和“走出去”上;平板玻璃行業7月底還在開行業會議討論去產能,尚未形成具體可操作的政策,落實更是恐待時日。 2、并非所有國企都積極響應去產能 國企作為一個利益群體,有自己的利益訴求,但每個國企作為一個個體,也有差別于同行業其他國企的利益訴求。因此,并非所有的大國企對去產能都積極響應。總體來看,地方國企不如央企積極,非上市公司不如上市公司積極,效益較差的非龍頭的超大型國企和處于行業絕對龍頭地位的國企對去產能的積極性越低。 原因有三點: (1)地方國企受當地政府保護 地方國企與地方GDP、就業、稅收有很大關系,一旦企業倒閉、設備關停或企業被重組,不僅涉及到地方利益,甚至對區域性的金融穩定都有一定的影響,所以地方政府對地方國企比較保護,維持過剩產能企業的經營。比如黑龍江政府數次為龍煤輸血,山西省的副省長為省屬煤炭企業的產業債路演做擔保。 (2)優先降低人力成本 由于根據經濟學原理,只要價格仍高于平均可變成本就可以繼續生產,所以可以看到部分企業將瘦身健體的重點放在人力成本上(如鞍鋼),通過減少人力資源成本扭虧為盈,去產能的進度落后于職工安置。 (3)出于提高市場占有率或集中度的考慮 大央企大國企所屬鋼廠、煤礦、水泥廠的落后產能極少,很多為優勢富余產能,為了去產能主動關停,關停退出并不代表不產生任何費用,除非“炸掉”,否則生產設備依然存在維修費折舊費。因此對于一些非龍頭的超大型國企(比如中煤、首鋼)來說,與其做去產能的排頭兵,不如借機擴大市場占有率,提高行業地位,而對于已經對產品價格有決定性作用的企業(如水泥行業中的中建材),除了嚴禁新增產能和淘汰落后產能外,其更多的意愿并不在主動壓減產能,而在于借機對中小水泥企業進行兼并重組,提高市場集中度,既有利于提高自身的市場定價能力,在當前多數水泥企業出現虧損的情況下也有利于行業發展。 3、國企去產能需要市場化法治化,也需要政府調控 (1)2009年已提“去產能”,“十二五”產能不減反增 “去產能”并不是供給側改革提出后的新鮮詞。2009年,國務院國務院批轉發改委等部門《關于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引導產業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09〕38號),2010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 然而近幾年,產能不減反增,多數央企國企均在“十二五”期間提出了擴大產能的目標。地方和企業在執行淘汰產能命令的同時,也在新增產能擴大規模,這部分新增的產能符合國家對于環保、技術等的標準,不能算作落后產能。企業的資產規模不斷增加,賬面上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去產能未取得實質性突破。 (2)國有企業去產能或離不開政府調控 在上游原材料供給不斷增加、下游制造業和房地產需求逐步下滑的情況下,大宗商品價格不斷走低,2014年起大量產能過剩行業的企業出現經營困難,2015年進一步加劇。微觀上的企業經營困難一開始暴露在下游制造業和房地產業,浙江的民營企業大量破產、三線城市房價下跌,然后傳導至上游原材料行業,而鋼鐵、煤炭等原材料行業絕大部分都是國企。 國企經營效益下降,受機制體制約束,必然不能像經營困難的民營企業宣布破產清算或被兼并收購。那么,那些陷入大規模虧損的國企在沒有政府干預的情況下如何進行破產清算和兼并重組?國企去產能涉及到就業民生、地方稅收,甚至國有資產流失、區域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這些問題如果沒有配套政策進行安排,國企如何開展去產能? 因此,國有企業去產能離不開政府調控。與其說是政府調控,不如說是政府引導和保障。政府制定頂層設計方案、對去產能的各個環節予以監督的標準和執行的保障,推動國有企業去產能工作順利展開。 2016 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將供給側改革作為年度經濟工作重點,國務院針對鋼鐵、煤炭等各個行業發布了去產能的實施方案,去職工安置做出了專項資金安排,同時積極研究債轉股等解決企業債務問題的方案,配套政策逐步落地。并且,國務院要求各省提交去產能規劃,各省再將計劃分配給各省屬國企,國企按照方案做好去產能和職工安置工作,政府對去產能工作定期進行總結檢查監督。同時,國企間的兼并重組也不斷涌現。去產能工作逐步推進。 (3)政策執行需依據市場化法治化原則 鋼鐵、煤炭等去產能行業中,國企的比例較大,那么去產能工作的開展就離不開政府,但政策僅起到規范和保障作用,在具體政策落實上,依然要遵循市場化法治化的原則,既有利于資源的重新配置,也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和利益輸送。政府調控不是行政命令,應在解決市場失靈的同時,也要依法維護市場秩序。 在淘汰落后產能方面,需設立標準,對民企、國企一視同仁。對于地方政府而言,報給國務院的去產能計劃越大,其可能獲得的優惠政策就越多,因此可以看到,一些資源大省去產能的計劃規模非常大。因為去產能對省內經濟和社會產生的影響也比較大,所以通過做大去產能的規劃以期獲得上級政府更多的政策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應該注意的是,“去產能”去的是落后的過剩的產能,既不是大的國有的產能,也不是小的私有的產能,對于什么是落后的過剩的產能,中央在環保、能耗、技術、安全等方面均設定過標準,各級政府應根據需要在此基礎上設定標準,在開展去產能工作時一定要依據統一的標準,并不是簡單粗暴的淘汰壓減、關停并轉。畢竟對于富余的優勢產能,化解、轉移或者通過兼并重組進行資源整合恐怕優于“一刀切”式的主動壓減。 對于兼并重組,“權威人士”也表示不要搞“拉郎配”式重組。企業之間的兼并重組實際上是市場行為,做大做強國企也需要遵循市場化規律。對企業來說,重組帶來的收益超過了現在的競爭狀態,企業自然會選擇重組。比如滴滴和uber,重組的收益超過了競爭的損耗,即便沒有政府引導、也不存在產能過剩,依然選擇合并中國區業務。對于當前產能過剩的國有企業而言,在政府引導鼓勵的同時,也要充分遵循市場規律,不是所有的過剩產能企業都是武鋼和寶鋼、中建材和中材,該退出的企業應該依法退出,不要對兼并重組、債轉股抱有期望。同時兼并重組需要嚴格依法進行,尤其涉及上市公司兼并重組、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之間的重組方面,需要嚴格依法依規,避免利益輸送和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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